曲靖市第二小学创建于1981年,是曲靖市教育局直属小学,占地20.47亩,现有51个教学班,3451名学生,教职工129人,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教师占92.4%,云南省特级教师6人,国家级骨干 教师2人,省市级骨干教师11人,曲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共10人。
建校27年来,学校历任领导班子带领全体教职工团结奋进、求实创新,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为学生成才奠定基础”为办学宗旨,以“办特色学校、创一流水平”为办学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质为根、以特为翼”的办学理念,实行一流的管理,建设一流的设施,造就一流的师资,培养一流的学生,成就一流的业绩,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构建和谐校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校训:明理、勤奋、严谨、创新。
学校开设了16个专业的课外活动,参加的学生人数占99.3%,在各级各类的比赛中,仅就2003年至今就有2000人次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奖励。学校始终坚持科研强校的发展战略,“十·五”至“十一·五”期间,完成了1个国家级课题和3个省级课题的研究、结题工作,编印了两期教育科研成果集--《耕耘与探索》,并有95篇教育科研论文发表于国家、省、市级核心刊物上,共284人次受到了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显著的教育科研成果广泛推广到各个学科,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率,致使学生凸现出负担轻、质量优、后劲足的良好发展势头。
如今,学校的发展形成了区位好、体制顺、理念新、班子新、队伍强、管理好、质量优的全新格局。先后获“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全国体育卫生工作先进单位”、“中国少年科学院科普基地”、“云南省一级示范小学”、“云南省优级甲等学校”、“云南省教育科研实验小学”、“云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先进集体”等147项荣誉美丽的家乡 我出生于曲靖市,自从我记事以来,家乡就是美丽的,那蓝天白云,那温和的气候。那高楼大厦,那宽阔的街道。那道路两旁的行道树,那道路中间的绿化带,鲜花常开,令人向往。
但是现在的曲靖,更令人陶醉。因为这里的山,这里的水,尤其是这里的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家乡的山变了,变绿了。“翠山”就是一座具有代表性的山,由于林业人员的辛勤劳动,年年植树,管理。现在遍山树木林立,郁郁葱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翠山。山上修建了影视城,开发了一些景点,这里大多时间都是满山葱绿,鲜花盛开,真是旅游的好去处。
家乡的水变了,变清了。“南城门”的“护城河”是一条曲靖的形象河,也是一条具有代表性的河。原来这条河里的漂浮物很多,不但污染了河水,也污染了空气,还会导致河道堵塞。现在人们有了环保意识,重视了环境卫生,把漂浮物清理了,并疏通了河道,河水畅流了,水质也就清澈了。
家乡的人更变了,变文明了,变得和蔼了。由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宣传,注重环保的人多了,乱扔垃圾的人少了。讲文明的人多了,吵架、骂人的人少了。做好人好事的人多了。人们都能和睦相处,社会风气也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目前,城市建设局的叔叔们为使我们的曲靖城更美,处处有鲜花。交通更畅通,车辆如流水。正在拓宽、修整城市的马路,增添绿化面积。
我爱我的家乡,我爱我的祖国。不用多久,我的家乡一定会变得更美丽、更富裕,我们的祖国定会变得更强大——因为有了我们![四(二)班 陈寅]
观 云
“秋高气爽”,这话一点都不假。今天空气清新怡人,朵朵白云漂浮在蔚蓝的天空,煞是漂亮!我情不自禁观赏起天边的云彩来。
你瞧,云彩活像一位技艺高超的魔术师,正在不停的变换着小猴子;时而变成了威风凛凛的雄师;时而变成了高大笨拙的狗熊;时而又变成了振鬃长啸的骏马……真是应有尽有,令人目不暇接。可惜一幅幅生动美妙的画面刚刚出现,却又很快的消失了,如果你不抓紧时间去观察、欣赏,还真感到遗憾呢!
这时,我望着空中朵朵白云,忽然脑海里升起一个奇怪的念头:“魔术师”能变出一条漂亮的蛟龙,那该有多好啊!我的想法刚一闪过,没想到奇迹竟真的出现在我的眼前:朵朵白云上下拂动,变化起姿态来。片刻,我仿佛真的看到两条张牙舞爪的巨龙更富有动感。只见一条巨龙嘴里含着一颗闪亮金光的龙珠。慌慌张张的向前腾飞,还不时回过头来向后张望着;另一条巨龙也不甘示弱,紧追不舍,似乎要霸占那颗龙珠。云彩在随风起舞,它们也上下微微的摆动。我想这就是“双龙戏珠”的场面吧!在我兴致正浓的时候,这两条巨龙竟不声不响的消失在茫茫的云海中……然而,巨龙威武壮观的形象,却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教育部、国家语委8月12日在京召开《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部署会,对教育部、国家语委开展《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行部署,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郝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郝平指出,《通用规范汉字表》是体现国家文字政策的重大规范,是推动文化、教育、科技、经济和国家信息化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程。它的研制和发布实施,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次重大的汉字规范工作,是新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意义十分重大,影响广泛而深远。研制和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措施,是满足语言生活变化的内在要求和信息化发展的迫切需求,体现了国家语委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时代思考。
郝平强调,《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科学民主决策、政务公开精神的生动实践,教育部、国家语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它既是一次规模空前的学术讨论,也是促进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机遇;既是广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利时机,也是增进社会各界对语言文字工作理解和支持的重要契机。《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时间紧,要扎实准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有效引导、稳妥进行,确保取得实效。
郝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由本级语委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的工作机构,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本地区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认真收集、及时反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动态和信息。国家语委各成员单位要与教育部、国家语委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收集和整理各自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要秉承科学精神,坚持学术民主,畅通渠道;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客观、认真地发表意见和建议;要主动与新闻媒体进行联络沟通,为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针对热点问题做好充分准备;要组织专业队伍认真收集和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需求,保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取得实效,为进一步完善字表打下坚实基础。
会上,国家语委副主任、教育部语信司司长李宇明对《通用规范汉字表》进行了详细说明。《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地教育厅分管领导、语委办主任以及国家语委委员单位、公安部、国家测绘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来源:中国教育报 记者 柴葳)
学校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阵地
《中国教育报》社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除了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出版印刷、广播影视和公共场合等范围的用语用字作出规定,主要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教学及其教材,教师普通话水平,以及初等教育阶段教学汉语拼音等作出规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普及文化教育、进行科研的主要基地,应担负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职责,发挥学校教育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基础性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表明,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同时,以提高全民族文化教育和素质水平为主要出发点的语言文字工作,对学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50年代中期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简化汉字、推广普
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师范院校提出了落实三大任务的明确要求;1978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拼音教学的通知》指出:学校是推广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重要阵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在宣传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落实三大任务、进行中文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教学等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50多年来,教育向社会输送的6000万名高、中等专业人才和近4亿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劳动者,加上在校的2亿多学生,都在学校接受了规范字、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训练,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和规范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在,普通话在社会上得到很大普及,规范汉字成为社会用字主流,汉语拼音在教学、辞书编纂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得到广泛使用,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作用、表率作用密不可分。同时,由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学校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简化汉字和汉语拼音,对提高学习效率、普及文化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
50多年来,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依靠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体人民的觉悟。现在,我们面对世界范围内经济、科技的激烈竞争,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让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国内和国际的文化、
经济和信息交流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要达到这些目标,除了继续依靠上述因素,还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还很不平衡,亟须再上一个新台阶,这部法律也将为推进学校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该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199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1999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学校教学中的法律地位,必将对推进素质教育起重要作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既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将极大地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水平、再上台阶。50多年来,学校就一直是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主要阵地;现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校仍要发挥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为实现新世纪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再建新功。
(《中国教育报》2000年11月2日)
国家语委将发布汉字部件规范标准和独体字标准
教育部2009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2月25日举行,向新闻界介绍《汉字部首表》、《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两项标准和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开播有关情况。
国家语委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李宇明在发布会上发言。他说,近些年来,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加强了面向汉语汉字教学标准的制定工作。近期将发布两个标准,汉字部件规范标准和汉字独体字标准。
他说,过去汉字部件,各地编的书都不一样,有些叫绞丝,有的地方叫扭丝。单人旁有的叫立人,有的叫单人。在网上搜索哪个偏旁部首的时候,有时候也许还找不到。现在汉字教学中,有些教学法为了让学生好记随意教,根本不管这个字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说“饥饿”的“饿”,有些老师跟学生这样讲,说“饿”好记啊,饿左边是食字旁,吃饭啊,我要吃饭就饿了,下面老师就会问,要是一个虫子旁,一个“我”,那是我要成为虫子吗?那一个单人,一个“我”,就是我要做一个人吗?如果一个“女”,一个“我”,是我要做女孩子吗?实际上是形旁的关系,我们感觉到在汉语文化传承和信息化方面应该做更多的工作。当然,我们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为教师、为信息教育产品的研发人员提供知识规范,我们不主张把这些东西直接教给学生,特别不主张去难学生、考学生,语文课应该教得生动一点、活泼一点。不要让所有的语文知识代替能力。因此,这些只会对从事教育的人带来帮助,而不会增加教学难度。如果哪个单位发出的东西让学生去背,我想那是最拙劣的。通过这些规范来促进中小学信息教育与汉语汉字教学保持一致,探讨悠久灿烂的汉字文化在信息时代能够更好传承的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